银川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防范与处理条例/第四章 事故责任的承担与赔偿第二十七条有效事故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受伤害学生及其亲属的户口、住房、就业、入学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关的事项,不属于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