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事故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受伤害学生及其亲属的户口、住房、就业、入学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关的事项,不属于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