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防范与处理条例/第三章 事故的处理第十九条有效对事故的处理,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也可以书面请求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调解。经调解,当事人对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定事故处理协议。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自接到请求之日起在60日内,经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终止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经协商、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