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防范与处理条例/第二章 事故的防范第十五条有效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培养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对有特异体质或者疾病的学生,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供医疗机构书面证明。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