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防范与处理条例/第二章 事故的防范第十三条有效学校教职工应当遵守工作制度,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有侮辱、殴打或者体罚、变相体罚及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不得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学校教职工在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时,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认知能力进行安全教育;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或制止。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