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防范与处理条例/Chapter 2 事故的防范Article 13In force学校教职工应当遵守工作制度,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有侮辱、殴打或者体罚、变相体罚及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不得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学校教职工在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时,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认知能力进行安全教育;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或制止。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04Article 1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