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地方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与尊严,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应当明确、具体,突出本市特色,具有针对性、可执行性,一般不与上位法已有规范内容相重复。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