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八条已修改地方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与尊严,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应当明确、具体,突出本市特色,具有针对性、可执行性,一般不与上位法已有规范内容相重复。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