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七条已修改下列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一)法律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自身活动的;(三)本市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予以规范的重大事项。前款第三项所指的重大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定。常务委员会制定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地方性法规;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与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