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

已修改

地方性法规、规章生效施行后,相关上位法发生变更的,原起草责任单位应当在新的上位法生效施行前,完成相关法规、规章的清理工作,并向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提交清理结果的报告。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