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已修改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具体评估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