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第一节 规划与计划第七十四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规章明确要求本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规定的,本市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规、规章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规、规章对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市有关国家机关未能按时作出配套规定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