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第一节 规划与计划第七十一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解释和规章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新制定、修订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之间的期限,应当设定在一个月以上。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