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对获得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解释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予以公布。公布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解释的公告,应当载明制定机关、批准机关和通过、批准、施行日期。
地方性法规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文本。
地方性法规废止的,除由其他地方性法规规定废止该法规的以外,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解释公布后,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成都人大网站和全市范围内发行的市级报纸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解释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