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解释,由常务委员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解释的书面报告、文本及其说明和有关资料的准备工作,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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