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第一节 规划与计划第六十四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审查规章,主要审查其是否存在下列不适当情形:(一)同其上位法相抵触;(二)超越法定权限;(三)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省、市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四)违反法定程序;(五)其他不适当情形。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