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审查规章,主要审查其是否存在下列不适当情形:

(一)同其上位法相抵触;

(二)超越法定权限;

(三)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省、市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其他不适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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