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已修改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报送备案的规章进行审查。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认为报送的规章有本条例第六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审查的,应当转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其

他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初步审查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情况特别复杂的,可以延长至九十日。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