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已修改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常务委员会备案。

报送备案的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备案报告;

(二)规章文本及其说明;

(三)相关上位法文本。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