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修改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中的项目应当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编制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应当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