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体现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三)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应当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提高行政管理效能。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