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已修改

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市人民政府制定配套规章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规章。法规对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人民政府未能按时制定配套规章的,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