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第一节 规划与计划第五十九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市人民政府制定配套规章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规章。法规对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人民政府未能按时制定配套规章的,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