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五条已修改本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涉及本条例第四条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与其后颁布的上位法相抵触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