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法律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地方性法规。在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范围内制定规章。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