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地方性法规废止案的审议,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前款所称地方性法规废止案,是指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的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