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修正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经法制委员会与有关专门委员会协商后提出,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地方性法规修正案,由提案人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作起草说明,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经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分组会议审议意见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书面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修改决定草案。

本条所称地方性法规修正案,是指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的修改地方性法规部分内容的议案。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