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经法制委员会与有关专门委员会协商后提出,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法规案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二次审议法规案期间决定。

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制委员会提出的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