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第一节 规划与计划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列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派人介绍情况。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回大会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