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在报请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一个月前,起草责任单位应当向有关专门委员会报送草案文本及起草说明。
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会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在收到草案文本及起草说明之日起十日内,对草案的主要规范内容及起草工作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进行审议。
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认为草案的主要规范内容或者起草工作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向起草责任单位提出理由、依据和补充完善的建议意见;认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建议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