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第一节 规划与计划第十九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案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拟减损其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提案人、起草责任单位应当在提请审议前,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评估报告作为法规案的附件一并报送。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