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第一节 规划与计划第十八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提请审议前,提案人、起草责任单位应当组织立法听证,并将听证报告作为法规案的附件一并报送:(一)拟设定行政许可的;(二)拟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三)拟设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的;(四)其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关系的事项。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