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提案人、起草责任单位应当针对地方性法规案拟调整规范的问题,总结实践经验、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在地方性法规案提请审议前,做好有关沟通与协调工作。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