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第一节 规划与计划第十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需要,制定本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统筹安排地方立法工作,提高地方立法工作的及时性、针对性。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