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的规定/第二章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第七条有效列入县级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机关的负责人或提案人应在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作说明,并在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必要时对议案作补充说明。提出议案的机关或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应提供有关的资料。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