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列入县级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机关的负责人或提案人应在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作说明,并在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必要时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提出议案的机关或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应提供有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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