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人大常委会讨沦、决定的重大事项,由提案机关或提案人以议案形式提出。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或向提案人说明。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