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主要是:

(一)贯彻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方面的事项;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份变更;

(三)贯彻实施经济体制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制改革方面的重大措施;

(四)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有关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农业生产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工业、交通、财贸、城镇建设和基本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八)计划生育、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事项;

(九)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内务司法、民族、宗教和侨务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一)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重大违法案件处理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十二)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十三)县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请讨论、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十四)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授权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五)县级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它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