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的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本规定仅就县级人大常委会在决定重大事项、实施监督、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需要明确的问题作出规定。凡《地方组织法》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除按本规定行使职权外,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