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的规定/第四章 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四十七条有效县级人大常委会对被考核人员的考核,可采取以下方式:(一)被考核人员向人大常委会呈交书面述职报告;(二)通知被考核人员到人大常委会作履行职责的报告,并接受评议;(三)参与对被考核人员的民主评议;(四)人大常委会认为可以采取的其它适当方式。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