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的规定/第四章 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四十六条有效县级人大常委会可对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以及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其它人员履行职责和为政清廉的情况进行考核。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