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区、市)长、副县(区、市)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