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的规定/第四章 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提出辞职,由原提请任命机关报人大常委会决定免去其职务后,再行离职。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