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的规定/第四章 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三十九条有效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免或者撤销职务的人员,其任职、离职时间以常委会通过的时间为准,在未通过之前,不得先行到职、离职和对外公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