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的规定/第四章 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员,由人大常委会向提请机关发任免通知书,并在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公布。人大常委会对任命的人员可以召开会议或以其它方式发给任命书。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