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落选的人员,一般不能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同一职务。

人大常委会未通过任命的人员,提请机关再次提请任命同一职务时,必须经过充分考察,并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考察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