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的规定/第四章 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免案时,如认为情况不清,任免理由不充分,或者对拟任免人员有不同意见的,经主任会议提出,人大常委会多数成员同意,可暂不提付表决。暂不提付表决的任免案,可根据不同情况,由提请机关单独或由人大常委会派人共向对提请任免的人员进行考察,并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