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提请县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任免案,提请机关必须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十日前向人大常委会提交任免报告,并附《提请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情况表》、考察材料及需作说明的书面材料。

提请任命新设机构负责人职务的,须附上级机关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文件。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