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的规定/第三章 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第二十一条有效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答复的方式和场合,交受质询机关答复。质询案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应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印发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常委会过半数成员对答复不满意,受质询机关应再次答复。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