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答复的方式和场合,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应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印发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人大常委会过半数成员对答复不满意,受质询机关应再次答复。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