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的规定/第三章 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的形式:(一)听取和审议有关报告;(二)检查执法情况;(三)审查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命令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四)组织视察或专项调查;(五)督促办理县人大代表提出的重要建议、批评和意见;(六)依法提出质询案;(七)组织县人大代表评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八)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九)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形式。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