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的形式:

(一)听取和审议有关报告;

(二)检查执法情况;

(三)审查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命令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

(四)组织视察或专项调查;

(五)督促办理县人大代表提出的重要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依法提出质询案;

(七)组织县人大代表评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八)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九)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形式。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