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县级人大常委会监督的范围和内容:
(一)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贯彻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情况;
(二)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本级人民政府执行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含机动财力)的情况及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是否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五)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是否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六)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行使职权中有无失职、渎职的情况;
(七)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选举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履行职责、廉洁奉公的情况;
(八)接受公民和组织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和检举;
(九)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县级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其它事项。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