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的规定/第三章 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