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的规定/第二章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未作决议、决定的,由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将审议的主要意见告知有关单位,需要报告结果的,有关单位应将办理情况报告人大常委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