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十三条已修改业主出租房屋,应当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擅自将住宅、车库或者其他附属设施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