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已修改

业主出租房屋,应当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擅自将住宅、车库或者其他附属设施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